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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部分商家为了营销,有时会选择向手机用户展开“短信攻势”,发送海量的促销、新品等营销短信,让很多人不堪其扰却又无可奈何。
那么,商家究竟能否随意向消费者发送营销短信?面对商家这种“短信攻势”,有消费者享有安宁权和免打扰权吗?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哪些义务?针对这些问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进行了解读。
问:商家能否向消费者发送营销短信?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营销信息。
因此,在没有获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商家不能以“默示同意”为由向消费者发送营销信息,即使消费者同意接收营销信息,也应向消费者提供如免费短信退订等相对便捷的取消、变更接收信息的便利方式。
问:未经消费者同意或在消费者明确拒绝后,商家发送营销短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答:部分营销短信已经构成对个人日常生活的骚扰。商家未经同意发送营销短信,是否侵犯个人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等合法权益,应综合实际情况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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