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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鑫案今日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与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鑫现已改名刘某曦。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0元,由上诉人刘鑫负担。判决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法院经审理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主要事实作出认定。
一、关于2016年11月2日下午刘鑫是否劝阻江歌报警。经查,2016年11月2日下午15时许,陈世峰到江歌和刘鑫居住的公寓上门纠缠滋扰。对于陈世峰的滋扰,刘鑫在没有告知滋扰者是陈世峰的情况下,江歌回复信息“无视”。刘鑫微信告知江歌滋扰者是陈世峰后,江歌提出报警,刘鑫回复信息称“你别报警”“我在这里是不合法的”“不要报警”,“我不想把事情闹大”“我怕房东知道”。根据双方微信交流内容,足以认定刘鑫以“不想把事情闹大”等理由,对江歌准备报警的行为进行了阻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
二、关于2016年11月2日当晚刘鑫是否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经查,江歌和刘鑫微信交流内容显示,江歌向刘鑫发信息询问情况,刘鑫于夜间11时13分左右回复,“我没看见他,你等我一下吧,我挺害怕的”。二人会合的时间为2016年11月3日凌晨0时5分,证明江歌收到刘鑫信息后,在深夜等待刘鑫50余分钟。一审判决对于刘鑫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的事实认定正确。
三、关于刘鑫在案发时是否把公寓房门锁闭。经查,在刘鑫第一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刘鑫先用汉语说:“把门锁了,你不要骂(闹)了”。在警察询问“门锁着吗”时,刘鑫回答:“是的,进来了,但是姐姐”。在刘鑫第二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警察问:“屋子的门好好锁了吗”,刘鑫回答:“我现在锁着,是的,没关系,但是姐姐危险”。后警察又说:“你看到是警察的话,请把门打开”,刘鑫回答:“好的”。刘鑫在一审答辩状中也自认“报案后警方让把门锁上,不要出屋,答辩人都是遵警方之意行动”。一审判决认定刘鑫在案发时锁闭公寓房门的事实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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