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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驴友”爬山遭顶格罚款5000元 法院:不冤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25-08-19 00:28:22   热度:
5名“驴友”相约登山、露营,下山后却受到了5000元的顶格罚款,怎么回事?01、林业局:非法进入自然保护区,罚!2023年7月,阳某、

5名“驴友”相约登山、露营,下山后却受到了5000元的顶格罚款,怎么回事?

01、林业局:非法进入自然保护区,罚!

2023年7月,阳某、伍某、陈某、温某、罗某等驴友,被网络上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风光视频吸引,遂相约前往徒步、露营。

7月26日晚,阳某等人开始登山,并在山中徒步、露营、生火做饭。

7月30日,阳某等五人因迷路后报警,英德市石牯塘派出所等救援人员开展救援,在保护区核心区中的水库通过冲锋舟将阳某等人救出。

英德市林业局立案查处后发现,阳某等五人已进入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且事先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阳某等五人的行为属于较重处罚裁量档次,并分别作出5000元的顶格罚款。

阳某认为,该自然保护区未尽到提醒与警示义务,且其按照网络上分享的徒步路线进行游玩,不具有非法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主观故意,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畸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涉案处罚决定或减少处罚金额。

02、法院:5000元的顶格罚款没问题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与阳某同行的温某手机软件的实时定位记录可知,其行进路线涉及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实验区和核心区,且主要活动轨迹位于核心区内,阳某亦自认未获得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批准,且在登山途中看到保护区的界碑及禁止进入的警示牌,故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禁入规定。

原告进入保护区内游玩逗留时间较长,其间,携带生火工具,经救援后带出山。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111的规定,认定原告的行为属于较重裁量档次,对其作出5000元的顶格罚款,未超出自由裁量权幅度。遂判决驳回原告阳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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