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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用短视频记录生活成为许多人的日常,然而一些公共场合的直播、拍摄行为也影响到了他人。
别人拍视频时,自己“被入镜”,能维权吗?公共场合的拍摄行为该如何规范?
就餐遇探店拍摄
明确拒绝仍“被入镜”构成侵权吗?
日前,湖北武汉的小丽在一家餐厅就餐时,遇到一位博主拍视频。据了解,这家餐厅与一家短视频平台合作,由平台协调博主到店拍摄,制作短视频,在网络平台上播放。
小丽回忆,视频博主曾问她是否愿意入镜并接受采访,小丽拒绝了。“我当时就说不愿意,并且拿手挡住了脸。”
事情过去近一年后,突然有一天朋友告诉小丽,在一个视频平台上看到了她。小丽发现这段画面就是在那家餐厅拍摄的,当时视频已经有100多万的播放量。
小丽觉得自己没有被尊重,将短视频平台和餐饮门店诉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两万元。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王文兵法官介绍,原告当时明确表达了不愿意被拍摄、被播放的意思,但平台方没有考虑到原告的想法,擅自在平台上播放带有其画面的视频,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经过法院的释法和调解,短视频平台方主动提出愿意承担侵权责任,不涉及餐饮门店。最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短视频平台方将视频下架、向小丽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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